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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局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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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2年11月29日 -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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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
为持续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更大范围覆盖涉及的企业群众,现将我局拟修订的《南通市水利局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513-59002396,0513-59002506(传真);邮箱:394042402@qq.com。
附件:《南通市水利局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管理办法》
南通市水利局
2022年11月29日
南通市水利局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根据《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节水型载体管理的通知》(苏水节〔2020〕8号)《关于印发<南通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通市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创组发〔202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与省级节水型载体创建标准衔接,便于从市级节水型载体择优申报省级节水型载体,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评分细则参照省级节水型载体执行。
省级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修(制)定公布的,次年起该项市级节水型载体建设适用省级新标准。
第三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指导、鼓励各用水户开展创建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企业,重点是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油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建设标准(2021 年修订)》(苏水节〔2021〕12号),市级节水型企业验收达标分不低于80分。
第五条 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文体场所等用水大户,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单位考评标准》(苏水资〔2014〕17号),市级节水型单位验收达标分不低于80分。
第六条 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适用《节水型学校评价规范》(DB32/T 2946-2016),市级节水型机关验收达标分不低于80分。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标准适用《江苏省节水型机关创建标准(暂行)》(苏水节〔2019〕9号),市级节水型机关验收达标分不低于85分。
第八条 各类用水户对照相应考评标准自愿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节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申报。
节水型学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节水型企业、单位、机关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
第十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申报的企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的,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发文公布。
节水型学校命名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
节水型企业、单位、机关命名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节水型载体命名的用水户,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命名并择优(市级初评分90分及以上)推荐创建省级节水型载体。
市本级由财政供养市级节水型机关(单位)根据《南通市区创建“节水型机关、单位、学校”资金补贴(暂行)办法》享受创建引导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本次《办法》制定主要鉴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持续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二是与省级节水型载体创建标准衔接,便于从市级节水型载体中择优申报省级节水型载体。二、制定依据:《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节水型载体管理的通知》(苏水节〔2020〕8号)《关于印发<南通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通市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创组发〔2021〕3号)。三、主要内容:《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机关创建标准、申报材料及提交时间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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