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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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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2年05月05日 - 2022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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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水利局
为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依据《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并结合南通市实际,拟订《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本办法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5日。
联系人:巫炜;联系电话:59002518;邮箱:123506166@qq.com。
附件: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水利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履约信用管理。
第三条 我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省水利厅每年评定的履约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四条 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并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工期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应将调整工期及时报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备案。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结合该季度日常管理、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分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制定履约信用评价赋分内部工作规则,赋分结果应经集体决策,并存档备查。具体赋分标准可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履约信用评价参数表》,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履约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评标阶段履约信用等级赋分为1分(百分制,下同)。
履约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赋分值为1分;AA为0.9分;A为0.8分;B为0.7分;C为0.5分;D为0.3分;E级0.1分。
第八条 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上一年度省厅未对其进行履约信用等级评定的,投标时其履约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第九条 水利建设工程技术简单,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项目法人可自行决定评标阶段是否采用履约信用等级分值。
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较低的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做到诚实守信,积极履约,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在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履约信用评价中获得好的等次和等级。
第十二条 在水利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值。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赋分值为1分,二级为0.9分,三级为0.7分;
(二)非本省、市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水利〔2020〕8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背景:本次《办法(试行)》制定主要鉴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是根据省水利厅最新出台的《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对原有《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完善,使新办法更符合南通实际。 二、制定依据:《江苏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履约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21〕7号) 三、主要内容:《办法(试行)》共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履约信用等级评定、履约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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