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9-04 19:12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