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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6-13 字体:[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等单位建立统一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台,推进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