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饮用水水源井名录。应急饮用水水源井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启用取水设备、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台账,按照应急预案启用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
未经批准不得将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于十日内向批准应急使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