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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字体:[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并建立健全台账。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