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单一或者供水能力不足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供水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科学论证,提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本行政区域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