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7-03 字体:[ 大 中 小 ]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区域等内容,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结合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等,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以及水质状况,定期开展动态评估,制定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