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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1-16 字体:[ ]

《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