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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来源: 南通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7-25 字体:[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