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4-00661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6-01 发布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2024-00661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6-01
发布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01 17: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9月由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工作组

2.3 督导组

2.4 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及行动

4.1 总体要求

4.2 防汛应急响应

4.3 抗旱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5.5 电力保障

5.6 通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医疗卫生保障

5.10 资金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体系

6.2 预案审批与修订

6.3 预案演练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境内发生的(包括邻市发生但对南通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水、雨涝、干旱和水工程出险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3 坚持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5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预警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转移避险,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抗旱工作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防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镇村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针对当地特点,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指下设工作组、督导组,并配备水旱灾害防御专家。

2.1.1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和制度,及时部署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指挥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等工作。

2.1.2 市防指领导同志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防指领导负责分管领域、条线防汛抗旱工作。

(1)总指挥,由市长担任。

主持市防指全面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批准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的副市长担任。

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分管水利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调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重点负责指挥调度水利、农业农村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3)副总指挥,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

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住建、城管、交通等分管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联系海事的副市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调度联系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民兵抢险突击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南通海事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协助开展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协助开展各自领域和条线的防汛抗旱工作。

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可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局长(市防办主任): 主持市防办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受常务副总指挥委托,负责指挥调度Ⅳ级应急响应期间的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城市排水防涝、房屋建筑工地防汛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和设施农业防汛抗旱等工作。

南通海事局局长:负责协调指挥长江南通段和南通沿海辖区内船舶安全避风、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及时高效执行各项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市防指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汛前检查及防汛抗旱督查等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 工作组

市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专家技术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交通通信组、医疗救治组、秩序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情评估组等10个工作组,工作组服从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统一调度,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防总、省防指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综合协调、上传下达、工作指导、财物协调、督办核查等工作。

监测预警组: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水文分局等组成。负责气象、水文、海洋、地质、土壤及环境监测、预报,视情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专家技术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根据抢险需要,组织海上抢险救援、水利工程抢险、房屋建筑工地、地质灾害、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相关行业专家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持。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海上抢险救援、工程抢险、受灾群众救援,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物资等。

转移安置组:由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海事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受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调拨救灾款物。

交通通信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南通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做好防汛抗旱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协调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医疗队伍、物资,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援救治、卫生防疫和安置人员、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与引导,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加强避险自救等公益宣传。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灾情和灾害损失统计、核查与评估。

在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可根据灾情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3 督导组

市防指成立防汛抗旱督导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南通海事局等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1名处室负责人及市水利局1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指工作部署,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督促检查属地政府(管委会)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反馈。列席当地防汛抗旱应急会商部署会,指导抢险救灾等。

2.4 专家库

市县两级防指及其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水旱灾害特点,以水利专家为主,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报、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气象、水文、海洋、地质、水质、积淹水、城乡供水及墒情的监测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3.2 预防

3.2.1 会商研判部署

市防办收到预报消息后,及时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住建、海事等相关部门会商,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风险,提前研究防御对策,发出工作提示单。

3.2.2 落实防汛抗旱责任

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各级责任人应及时上岗到位,提前部署落实本条线和领域的防御措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3.2.3 风险核查管控

各地、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抢抓汛情旱情还未来临前的窗口期,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加强风险辨识和措施核查,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有效管控。

(1)水利工程

市水利局督促各地、各相关管理单位加强水利工程巡检维护,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对可能出险的江海堤防、里下河圩堤、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施应急除险加固,必要时前置抢险物资和设备。

当长江干流大通流量达5.5万立方米每秒时,沿江各地及相关单位要严密注意洪潮相遇形成的高潮增水,加强堤防巡查防守工作,加强对沿江重点险段及节点工程部位的水下河势监测,掌握深泓演变情况,明确专人防守监视,加密巡查频次,必要时组织工程抢险。

当启东市大洋港潮位临近或出现6.0米高潮(吴淞高程)、如东县小洋口闸站潮位出现5.0米(废黄河基面)以上高潮时,沿海地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南通市水利工程调度管理办法(试行)》(通水运〔2022〕6号)要求,根据气象部门强降雨预测预报,提前调度水利工程,适当降低控制河道水位。

(2)在建工程

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在建工程管理,落实防汛备汛措施,重点做好深基坑防排水措施、起重机械防风措施、脚手架支撑体系、临时设施加固措施、施工用电管控、施工防雷击措施等。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重点检查是否开展防洪影响评价,严格检查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安全的不利影响以及防洪补偿措施是否实施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导流方案、应急预案和度汛措施,落实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应急值守等安全度汛措施。

(3)市政管网

市县城市建成区落实排水管网“两个清理”,即由住建部门负责在汛前和雨前开展管网清理,及时清除树叶、垃圾等堵水物,确保雨水管网与外部河道的畅通;落实“三前置”要求,将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和物资前置到易积水路段、下穿隧道等重点部位。

(4)行洪河道

水利部门牵头住建、交通等部门,全面加强行洪河道的巡查管理,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施工围堰、坝头坝埂等阻水障碍的清理整治,确保河道水系贯通,保障行洪排涝能力。

(5)农业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提前预测预判强降雨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根据作物生育进程,提早做好防范技术、物资等各项准备,及时清理疏通田间沟渠,做好排水准备,减少淹水渍害;提醒并指导从事大棚生产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做好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的管护。

(6)地下空间

住建、交通、商务、国动办、轨交、电力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全面排查地下商场、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下穿式交通隧道、轨道交通和处于地下空间的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逐一排查雨水倒灌通道并采取消险措施,确保不受洪涝冲击。

交通、住建、电力、轨交等部门加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地铁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监测,做好预防应对。

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风险核查管控。

3.2.4 人员转移安置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提前统计辖区内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等需转移人员的数量,制定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责任人、转移方式、转移路线、转移安置点位置及转移人员生活保障等。

在发生可能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3.2.5 抢险救援准备

市县两级防指重新清点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的人员及装备,确保能够随时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农业农村、海事、工信、交通、住建、城管、水利、电力等有关成员单位定期清点行业内专家队伍、抢险救援队伍及装备,结合行业实际抢险需要,明确人员和专业分组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3 预警

3.3.1 预警类别与等级

根据南通市水旱灾害致灾成因,将预警主要分为洪水预警、暴雨预警、干旱预警。依据各类水旱灾害事件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将各类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洪水预警

洪水预警等级按照《南通市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当天生港潮位或内河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预报将达到预警等级阈值时,水利部门应综合研判,确定洪水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等级按照《江苏省暴雨预警信号标准》执行,当预报降雨量将达到预警等级阈值时,气象部门应综合研判,确定暴雨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干旱预警

干旱预警等级按照《南通市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当天生港潮位或内河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预报将达到预警等级阈值时,水利部门应综合研判,确定干旱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发布本行业内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和避险准备,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抄报同级防指。

3.3.2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等级、影响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

3.3.3 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渠道应具有多元化和针对性。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固定电话语音报警、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信号弹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通告,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可能受威胁的每一个片区、每一名群众。必要时,预警信息应通过12379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发布,实现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覆盖。

3.3.4 临灾预警叫应机制

预警叫应具体实施以县级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县(市、区)叫应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叫应到村(社区),村(社区)叫应到网格员,网格员叫应到户、到人。气象、水利部门发布预警时,同级防指应及时提醒预警信号覆盖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到岗就位、及时回应、采取措施,确保预警叫应到位,通知到村、到户、到人。

3.3.5 预警联动共享机制

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中或有关部门拟发布预警前,应提前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防指,便于做好会商、部署等防范应对准备;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部门要滚动监测预报预警,并向同级防指实时共享,市防指视情将相关信息通报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预警措施。

3.3.6 预警响应衔接机制

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和水利部门发布的水情预警挂钩,并将其作为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之一。

4 应急响应及行动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并通过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可视情越级启动。

4.1.2 在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指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1.3 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 防汛应急响应

4.2.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2.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市防指指挥(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或市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提出启动全市或局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市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分析汛情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作出工作部署。市防办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2)汛情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市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

(4)部门联动。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会议部署要求做好各项防御措施,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门防汛预案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1次。

(6)应急处置。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第一时间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1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变化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4.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2.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市长)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省级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各地防指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全市防汛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重点部署相关领域、行业防汛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防汛工作。

(2)汛情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每2小时向市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频次。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指挥坐镇指挥。市防办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指挥有力、工作有序。

(4)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要求,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每天巡堤查险2次,险工险段、病险涵闸落实专人防守。

(6)应急处置。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第一时间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封堵病险涵闸,视情及时加高加固薄弱堤段。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要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汛情变化及防御动态,宣传防灾避险常识等。

(9)力量前置。薄弱堤段(含穿堤建筑物)视情前置块石、沙袋、木材、机械等防汛物资,备好抢险土源;城市易积水区域现场前置排涝机泵。

(10)交通管制。根据洪水发展和道路积水情况,公安部门牵头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设置警戒线、警戒牌,禁止车辆、人员通行。

4.2.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2.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涵闸出现垮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省级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负责同志参加,对防汛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向事发地派督导组、专家队伍,指导防汛工作。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2)汛情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各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坐镇或一线指挥防汛工作。市防办加强24小时防汛值班,10个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联合值守,服从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的统一调度。

(4)部门联动。市防指根据灾情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成立工作组,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所在工作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街道)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等薄弱部位落实专人防守。

(6)应急处置。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及时加高加固薄弱堤段、病险工程,迎风浪口必要时抢做防浪设施。出现险情、灾情时,市防指成员单位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解放军、武警、消防等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要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汛情动态,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引导群众科学避险。

(9)力量前置。薄弱堤段(含穿堤建筑物)视情前置块石、沙袋、木材、机械等防汛物资,备好抢险土源;在长江、归江河道易坍岸段前置块石装船,抢险机械、船只等现场待命;抢险队伍驻堤防守,一旦发生险情全力抢险;城市易积水区域现场前置排涝机泵。

(10)强制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视情采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及其他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11)交通管制。根据洪水发展和道路积水情况,公安部门牵头视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引导车辆、人员向安全路段通行。

(12)重点防护。当洪水位上涨可能危及重点保护对象、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落实重点保护对象、生命线工程防洪保安措施,确保城乡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3)转移避险。按照转移避险方案,视情组织长江洲滩、堤防险工患段等危险区域和淹没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

4.2.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2.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由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江海洲堤防发生决口征兆,大中型闸站出现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省级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涉及我市)。

(5)其他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部署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头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向事发地派督导组、专家队伍,督促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后,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实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报请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依法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果断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防汛抢险任务。

(2)汛情监测。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密切监视汛情、灾情变化,滚动开展预报作业,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3)值班值守。市防指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办加强24小时防汛值班力量,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做好抢险物资队伍调用准备。

(4)部门联动。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抢险工作,并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5)巡堤查险。属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及乡镇(街道)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等薄弱部位落实专人防守。加强、加密专业防汛队伍日巡夜查力量,尽全力严密布防。

(6)应急处置。打坝堵死病险建筑物,加高加固险工患段。当长江、归江河道重点岸段发生坍塌或出现堤防决口时,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应急抢险,尽一切力量救援受困人员,并视情突击加筑二道防线,确保沿线企业和堤防安全,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城乡出现严重内涝积水时,探索打通道路积水直接入河通道,缩短积水时长。全市各级专业抢险力量以及解放军、武警、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持续发展,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滚动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要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防汛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网络平台滚动播报汛情动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市通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加频加密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9)力量前置。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就近备足备齐,各级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等全部一线待命,一遇险情立即全力抢险。

(10)综合保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保障工作。

(11)强制措施。除民生保障类(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等)、生活服务类(提供生活必需用品的商超等)行业外,全市其他所有行业实施“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取消各类聚集性活动。

(12)交通管制。公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强洪涝影响区域交通管制,视情扩大管制区间,坚决防范车辆、人员复返。

(13)重点防护。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全力保障重点保护对象、城市生命线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减小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14)转移避险。按照转移避险方案,受影响地区乡镇(街道)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原则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设备全部撤离至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

(15)社会动员。各级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

(16)超标洪水防御。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在落实防汛Ⅰ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严格限制农业区排水,或者临时开挖沟道向地面较低的生态区、农业区分蓄涝水,优先保障城市重点防护对象和城市生命线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进一步组织应急队伍力量上堤日巡夜查和抢险救灾,加高加固险工患段,应急物资就近备足备齐,涵闸(洞)无法承受高水位压力时要立即封堵,尽最大可能保证堤防及建筑物安全。

洪水退水时,应继续做好巡堤查险、物资前置、险情处置等工作。

4.3 抗旱应急响应

4.3.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3.1.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市防指指挥(协助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或市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启动全市或局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1.2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市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市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部署会,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市防办发出做好防御工作的通知。

(2)旱情监测。市防办24小时值班,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加强水情、旱情、墒情监测和预报工作。

(3)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议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工程调度。沿江涵闸、泵站全力引提水,提前开展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做好骨干河道水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协调各县(市、区)之间的用水矛盾。

(5)用水管理。加强受影响地区用水管理,采取节水限供措施,适量压减高耗水行业用水量。

(6)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1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7)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旱情变化,开展农业灌溉技术指导和抗旱节水宣传等。

4.3.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3.2.1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市长)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各地防指负责同志参加,重点部署相关领域、行业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抗旱工作。

(2)旱情监测。市防办24小时值班,监测预报部门(单位)加强水情、旱情、墒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

(3)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署会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抗旱工作,确保受旱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工程调度。调度所有抗旱水利工程,全力引(提)水、蓄水、保水;继续做好骨干河道水源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根据应急抗旱补水方案,启动实施抗旱补水调度措施。

(5)用水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优化分配用水计划,进一步加强受影响地区用水管理,充分挖掘节水潜力,对于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继续压减其用水量,合理高效利用有限水源。

(6)挖掘水源。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疏浚河塘、突击凿井、架设临时水泵站抽水等措施,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本地抗旱水源。

(7)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2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8)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通报旱灾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开展农业灌溉技术指导,加强抗旱节水宣传,推广先进抗旱经验。

4.3.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3.3.1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2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或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负责同志参加,对抗旱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防指发出紧急抗旱工作通知,全面部署抗灾减灾工作。发生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限制非必要用水,优先保证城乡生活饮水安全和重点行业用水。市防指派出督导组,指导抗旱工作。

(2)旱情监测。市防办24小时值班,监测预报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水情、旱情、墒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

(3)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门抗旱预案,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积极筹集、安排抗旱资金,组织抗旱物资器材,保证抗旱电力供应,确保受旱地区饮水安全。

(4)工程调度。继续全力实施抗旱补水调度措施,并统筹各级抗旱设施协助基层抗旱补水。

(5)用水管理。严格管理受影响地区用水,根据权限下达应急供水调度计划,视情暂停高耗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压减农业灌溉及其他行业用水,重点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重点工业用水。必要时通报约谈超计划用水地区。

(6)挖掘水源。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应急开源、疏浚河塘、突击凿井、架设临时水泵站抽水、购置抗旱设备等措施,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本地抗旱水源。

(7)补救措施。对于受旱严重的农田,及时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尽力减少灾害损失。

(8)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每天3次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要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9)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旱情动态,包括预警信息、自救措施、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大力弘扬在抗旱救灾工作中所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动员灾区全体干群积极投入到当地抗旱救灾工作中。

4.3.4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3.4.1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南通水文分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由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

(2)省级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涉及我市)。

(3)其他需要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2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署。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部署会,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各地防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头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督导组,驻地督导抗旱工作。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抗旱救灾,维护灾区社会大局稳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所分配的抗旱救灾任务。

(2)旱情监视。市防办24小时值班,有关部门滚动监测水情、旱情、墒情,并会商研判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3)部门联动。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部门抗旱预案,做好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工作,及时掌握了解城乡人畜饮水困难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工程调度。全力调度水利工程、架设临时机泵,保障河网水位;研究实施抗长旱补水调度措施及配套工程。

(5)用水管理。采取定时、定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方案,进一步严格控制工农业生产用水,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全力保障城乡生活用水需要。

(6)挖掘水源。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采取应急开源、疏浚河塘、突击凿井、增购抗旱设备等措施,全力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本地抗旱水源。

(7)补救措施。对于受旱严重的农田,及时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尽力减少灾害损失。

(8)信息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受影响县(市、区)防指滚动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要及时报告;按照省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抗旱动态信息。

(9)宣传引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固定一个频道,网络平台滚动播报旱情动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市通管办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加频加密发送有关防灾抗灾信息。市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召开抗旱救灾新闻发布会,加强抗旱救灾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10)社会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3)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县级防办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市防办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会同相关县级防办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省防指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到特别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应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

(4)各县(市、区)防指、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4.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尤其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雨情,由气象局审核发布;水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灾情,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南通军分区审核发布;重大险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县(市、区)防指审核和发布。

4.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4.5.1 市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变更后,相关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应同步进行调整。

4.5.2 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防指视情终止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省防指结束涉及我市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2)水利部门解除洪水(干旱)预警;

(3)气象部门解除暴雨预警;

(4)工程险情得到控制或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尽快恢复城乡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并视情组织开展梳理汛情概况、灾情统计、灾后重建、水毁修复、物资补充、征用补偿、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后续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其中汛情概况、灾情统计等信息须在响应终止后24小时内上报。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建立健全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县级、镇级防指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防指成立组织指挥、技术支撑、专业抢险、物资装备保障、社会动员等5支应急抢险力量,配备抢险救援装备。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重点乡镇(街道)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抢险队伍。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视情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村(社区、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类抢险队伍在岗待命,确保发生险情时可第一时间投入抢险。

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 技术保障

市防办升级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对县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市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积淹水的监测及城市排水防涝技术支撑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农业旱涝的监测及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4 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水利、应急、发改、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完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调运和监管体系。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各级防指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企业)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物资保障合作协议,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做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为防御特大洪涝灾害做好准备。

堤防险工患段、病险涵闸、易淹易涝区域等薄弱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防汛抢险方案,现场前置准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设备,为应急抢险提供保障。

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本级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需要,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需要调用市级物资时,由相关地区或单位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度指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

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占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5.5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重点保证指挥部、重要政府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紧急避难场所、抢险救灾现场等正常供电。严重洪水、雨涝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

5.6 通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防汛期间通信保障工作。一旦通讯中断,通信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修复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因灾区通信设施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统筹管理各类交通工具通行,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通航水域航道行洪时的通航安全。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9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水旱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寻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环境及饮用水监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10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支出,以及巡查监测、演练、专家支持等管理支出。各级用于防汛抗旱抢险的支出,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体系

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为南通市级防御水旱灾害的总体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南通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各县(市、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编制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

6.2 预案审批与修订

(1)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南通市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由市防办牵头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县级防指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备案。县级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特大暴雨城市防洪避险预案由县级防指牵头负责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职责,细化完善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6.3 预案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南通军分区:开展防汛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等,掌握险工险段情况;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各地各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落实防汛抗旱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指导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按职责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及时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汛抗旱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汛期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口、国省考等重点断面水质预警监测,查处趁汛期偷排偷放超标废水等违法行为;指导因水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市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协调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市管房屋建筑工地防汛工作;指导供排水企业做好供排水设施的巡查、防护和抢修工作;指导全市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指导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危房住户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固或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港口、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负责做好在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发布公路、内河(航道)、港口等的洪旱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安全出行,督促指导内河水域船舶和港口企业做好安全避风;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排涝期间船舶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应急排涝期间内河通航水域遇险船舶搜寻救助;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做好防汛工作,完善极端天气等灾害情况下的停运机制和标准。

市水利局(市防办):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市防办主任,市水利局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调度水利工程抗旱排涝,加强滚动会商,为市防指决策提供支撑;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遭受旱涝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情情况及人员转移情况等信息统计、灾后防疫和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组织监督渔船进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险;负责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水域违法设置捕捞养殖设施的行为;配合做好农业救灾资金下达和协调灾后复产物资等的供需调度等。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防汛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A级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视情对沿江沿海影响较大的景区(景点)、内河水上和高空等游览项目、文旅场所室外项目、室外文旅活动及公共文化场馆等实施临时关停措施;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防御及游客疏散等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宣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抢险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应急系统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与补助经费的动用决策。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防汛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与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组织开展视频会议联调,按照应急联动技术保障方案,负责指导视频会议等应急指挥系统正常运行。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负责水情预测预报,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自然资源部南通海洋中心: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实时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保障全市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协调电信运营单位向公众发布公益性预警及应急响应短信。

武警南通支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属地党委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积极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开展运水送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南通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南通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安全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海商船撤离避风;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打击破坏长江南通段水域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长江南通段水域的人员撤离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及时派遣红十字救护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南通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及抗旱用电;及时修复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

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兴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

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防汛抗旱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在建工地、地铁营运的防汛抗旱工作。

通政办函〔2024〕5号.pdf

解读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35495b24-1d6d-440b-96a8-a446654d49c2.html

图解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6833f04b-9bd1-45b0-8e5e-31c268f65a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