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22-00454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2022-00454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函〔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11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4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2.2 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2.3 基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组织

3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报

3. 3 预警

3.4 主要防御方案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4.7 社会动员和参与

4.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队伍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通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 供电保障

5.9 治安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核查

6.2 灾后重建

6.3 水毁修复

6.4 物资补充

6.5 行洪区运用

6.6 补偿要求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培训

7.3 演练

7.4 总结评估

7.5 奖惩

7.6 预案管理

8 附件

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南通市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南通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雨涝、风暴潮、干旱和堤防决口、闸(涵)站出险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防汛抗旱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结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市防办主任。

2.1.1 市防指机构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联系海事副市长、分管城建副市长、南通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南通海事局局长任指挥,南通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武警南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销合作总社、南通海事局、南通供电公司、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变更、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市防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防御水旱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4 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设立办公室、综合组、工作指导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安全警戒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督查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到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2.2 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要对应上级组织指挥体系和预案框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超强台风或罕见干旱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 基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地特点,把洪涝干旱台风防御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严格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尤其是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地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3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3.1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1.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可能出险的江海堤防、里下河圩堤、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度汛措施。

(3)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要及时修订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专项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4)物资准备: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前置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专用网、水旱灾害易发区的报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和信息共享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转移安置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

3.1.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提前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交通道路、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和巡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3.2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3.3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3.3.1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3.2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3.3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3.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4 主要防御方案

3.4.1 长江洪潮

(1)当长江干流大通流量达5.5万立方米每秒时,沿江各地及相关单位严密注意洪潮相遇形成的高潮增水,及时加强堤防巡查防守工作,特别是历史险工险段、病险涵闸等,要明确专人防守监视,加密巡查频次。

(2)出现长江洪峰持续过境,沿江市(区)必须加强对沿江重点险段及节点工程部位的水下河势监测,掌握深泓演变情况,必要时组织工程抢险。

(3)当沿江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沿江各地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3.4.2 暴雨内涝

(1)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可能出现影响时,水利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提前预降水位,腾出库容,接纳降雨;当出现突发性大暴雨,水利部门应及时调度水利工程,尽快排出涝水,降低河道水位。

(2)降雨过程中,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等部门加大重要路段、重点区域、隧道、地下空间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积淹水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

(3)市防办协调区域内的应急排涝设施,做好应急排涝准备,必要时请求省防办支援。

(4)出现险情时,由各县(市、区)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3.4.3 风暴潮

(1)相关地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发布预警,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

(2)农业农村、海事部门按职责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文化与旅游部门关闭沿海旅游景区,组织游客安全转移。

(3)当启东市大洋港潮位临近或出现6.0米高潮(吴淞高程)、如东县小洋口闸站潮位出现5.0米(废黄河基面)以上时,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风暴潮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采取预降措施降低河道水位。

3.4.4 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加强旱情墒情监测,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各项特殊抗旱措施,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3.4.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水利工程险情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预判无法控制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防线,控制灾害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水利工程险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重大险情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应急响应分为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4.1.3 在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1.4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按照本级预案和市防指的工作部署要求,全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1.5 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蓝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我市1至2个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省级启动防汛Ⅳ级响应(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4.2.3 响应行动

(1)市防办主任主持会议,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部署工作。

(2)市防办主任坐镇指挥。

(3)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4)市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黄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省级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4.3.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及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部署工作。

(2)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明确相关单位进驻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相关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市防指做好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橙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涵闸出现垮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市、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省级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指总指挥报告。

4.4.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与相关地区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总指挥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市防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水文、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进驻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

(6)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或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相关地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8)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0)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根据长江天生港潮位及内河主要站点水位发布水情红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江海洲堤防发生决口征兆前,大中型涵闸出现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省级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5.2 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市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4.5.3 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中心。

(3)市委、市政府领导到各联系县(市、区)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相关地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6)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7)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督查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0)根据汛情、灾情、险情发展,报经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11)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4.6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1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3)市防办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市防指,并做好处置准备,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市政府和省防办。

(4)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跨区域的险情、灾情,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加强联系和协调。

4.6.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地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4.7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8.1市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4.8.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经市防办会商研判,报市防指领导同意后,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2)市水利局解除水情预警信号。

(3)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4)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县(市、区)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相应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各级水利、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技术保障

市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市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 通讯保障

各通讯运营企业应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通讯保障。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的紧急调配,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负责河道行洪时的通航安全。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核查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6.2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6.3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4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按物资储备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5 行洪区运用

行洪区运用后,行洪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财政、水利等部门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补偿。

6.6 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演练

7.3.1 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结合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7.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7.4 总结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5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6 预案管理

7.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办牵头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备案。市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专项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办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1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 南通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水毁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承担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

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督促各地各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落实防汛抗旱措施;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统计、核实工业企业的灾情;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6.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7.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按职责组织受灾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8.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监督防汛抗旱经费和资金使用。

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水旱灾害影响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参加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0.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因水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1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市管房屋建筑工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全市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疏散和撤离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2.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雨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应急抢修工作,负责市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指导城市(乡镇)排水防涝、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供水、供气、路灯、行道树等市政园林公用设施的维护、巡查和抢修工作。

13.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整改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4.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水运设施及在建交通工程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通(警)告,督促指导内河水域船舶安全避风;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人员转移安置等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负责全市应急排涝期间船舶安全监管。

15.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办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调度水利工程抗旱排涝;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16.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报送水旱灾害引起的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做好灾后自救和恢复工作;组织监督渔船回港和养殖人员上岸避险;负责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在河道水域违法设置捕捞养殖设施的行为。

17.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应急响应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

18.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御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宣传。

1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20.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专业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灾情统计、上报、核查和评估工作;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人防工程防汛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23.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负责提供水情、雨情等水文信息和预测预报。

24. 国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测预报工作。实时向市防指发送预测预报信息。

25. 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保障全市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市防指指令,发布公益性预警、响应信息。

26. 武警南通支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7.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28. 市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29. 南通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南通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安全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海商船撤离避风;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30. 南通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及抗旱用电;及时修复受破坏的供电设施。

31. 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32.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兴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协调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

33. 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各业务板块的防汛工作,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34. 南通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地铁在建工地、地铁营运的防汛工作。

附件2

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牵头,市防办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综合组:市防办牵头,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旱情和工情,做好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等预测预报预警,做好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和数据、灾情核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工作指导组:根据应急响应的等级和工作需要,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赴各地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成部门具体由市防指相关文件明确。

主要工作职责:赴各地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各地对市领导指示和市防指指令的贯彻落实、值班值守、船只回港避风、重点人员转移、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准备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反馈。

抢险救援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南通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紧急下拨救灾经费;承担重大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转移安置组:市防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财物,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组织督导南通沿海海域渔业捕捞、养殖、施工作业等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属地政府负责。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防汛抗旱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专家技术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类别由相关成员单位及科研设计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后勤保障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南通供电公司、南通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督查组:市防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视情请市纪检监察机构参加。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发布督查情况通报,对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视情作出相应责任追究。

解读链接:http://slj.nantong.gov.cn/ntslj/zcjd/content/0de4af6b-a5a5-46e6-8b89-7c207789b18e.html

通政办函〔2022〕8号.pdf